地质勘察公司制度(地质勘探公司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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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地质勘探费制度及其改革
  • 2、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现在还在用吗
  • 3、地质勘查工作体制改革评述
  • 4、省级地勘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模式的选择
  • 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费制度及其改革

1、国办发[1999]37号文件下发后的地质勘探费 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这个方案中第一次对我国地质勘探费的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提出了改革,并由此带动了矿产勘查投入的一系列改变。

地质勘察公司制度(地质勘探公司资质要求)

2、地质勘探收费标准如下: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1±浮动幅度值)。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

3、这两次转化,对各种社会资金渠道的地质工作来说,是通过直接交换进行的;对地质勘探费和地方财政拨款从事的地质工作来说,则是通过两次交换进行的。

4、在地质勘查产业活动中,中介行业管理将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步替代目前由政府进行管理的部分职能,这是我国地质勘查产业活动和政府对地质勘查产业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改革趋势。

5、地勘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应当包括三大内容,即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地勘工作的微观基础;培育和发展地质勘查市场;明确国家对地勘工作的宏观管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6、两种资金所进行的地质工作(包括与地质勘探费脱钩的地质单位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单位所进行的地质工作),均属地质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均应纳入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现在还在用吗

哪个单位都没有这一项,呵呵!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一级会计科目由财政部规定;二三级科目各单位可按需自设。你这样的提问,似乎对财务的认识还仅仅停留书本上。实事上,任何情况下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变化,特别是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改革,要求财务会计工作必须相适应,因为从地勘单位企业化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看,每个环节在企业化改革之前和企业化改革之后,都有所不同,进而导致财务会计工作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的不同。

很多地质勘探单位依然沿用传统的财务管理方法,从而导致预算工作的有效性难以得到提升,最终造成严重的浪费现象。

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制度,按照地质勘探工作的计划、程序、预算和进度拨款,切实保证资金供应,为地质勘探服务;同时要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

地质勘查工作体制改革评述

1、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地质工作体制框架初步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2、这种体制和机制的优点是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几件大事;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要达到的某种目标;可以为所需服务的对象集中提供支持。

3、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我国地质工作的经费来源一直采取吃国家预算的单一渠道,既没有实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占用,也没有实行地质成果资料的有偿使用。这种吃“大锅饭”的管理体制,直接影响地质工作经济社会效益的提高。

4、在地质勘查产业活动中,中介行业管理将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步替代目前由政府进行管理的部分职能,这是我国地质勘查产业活动和政府对地质勘查产业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改革趋势。

5、除上述大多数地勘单位之外,对“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也要进行改革。其体制设计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地质调查管理机关,包括国家地调局及派出机构。

省级地勘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模式的选择

1、现在各级政府和各方面改革的步伐很快,地勘单位只有加快改革步伐才能抓住机遇,获得改革的时间和空间。

2、柳州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地勘单位与工业企业合并,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实现地勘单位成建制地转产。

3、地勘单位企业化或管理企业化,也是《地矿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正式提出的。它是针对地勘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如何增强其活力而需要进行的改革。

4、(1)他们认为,对上保事业的牌子,对下抓企业化经营,是符合安徽地勘局实际情况的选择。它既不影响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优惠条件,又不影响大力推进企业化经营的进程,二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2)以地勘单位为基础,内部事企分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3、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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